辽宁奥适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奥适科技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天骄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03民初160号 原告:辽宁奥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创业大厦4楼4509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天骄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24-2号楼2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奥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天骄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辽宁奥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葫芦岛市天骄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奥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奥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0.00元减半收取计为2,535.00元,由原告辽宁奥适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