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唐风华古建筑有限公司

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与四川盛唐风华古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4891号
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叙永县叙永镇银顶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4MA6660FE65。
经营者:肖其敏,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盛唐风华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西大街杨武坊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28J46F。
法定代表人:张治琴,经理。
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盛唐风华古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刘秋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经纬
书 记 员 王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