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451号
原告:**,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被告:新疆**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133号城建大厦1栋9层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剩余499.99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判员 李煜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