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翔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某某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451号 原告:**,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被告:新疆**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133号城建大厦1栋9层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剩余499.99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判员  李煜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