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翔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运联兴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某某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1190号 原告:******运联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新疆鸟***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09号华凌市场国际广场负二层灯具E区2-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133号城建大厦1栋9层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联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运联兴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运联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