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1190号
原告:******运联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新疆鸟***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09号华凌市场国际广场负二层灯具E区2-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133号城建大厦1栋9层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联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运联兴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运联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