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民初484号
原告:***,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56号腾飞大厦1栋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新疆**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和 颖
二 ○ 二 ○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