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翔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某某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民初484号 原告:***,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56号腾飞大厦1栋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新疆**诚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和 颖 二 ○ 二 ○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