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楚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102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楚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教优,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楚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2019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9月5日对其实施限制消费令措施。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19年7月18日向不动产、保险、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银行、证券、保险、车辆、公积金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以短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银行、证券、保险、车辆、公积金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