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水分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225民初339号

原告:***,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闻,广西柳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告: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玉林苗园路北侧、大南路东侧(玉柴龙华小区2号商住楼)商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15823044Y。

法定代表人:黄礼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水分公司,住所:融水县融水镇水东桥头原花鸟市场安置地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MA5PATJQ6W。

负责人:杨时广。

原告***与被告***、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顺公司)、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水分公司(以下简称长顺融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闻,被告***及长顺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顺融水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水分司、***支付原告欠款403000元,三被告对该欠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请求三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欠款利息6464.79元(该;利息以40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至起诉时止共计5个月,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欠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广西融水优能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融水220KV摩天岭升压站项目建设,原告***与被告***是原柳州龙化集团银荔建安公司的同事,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原告***,被告***跟原告讲他在融水摩天岭有个220KV升压站项目建设,他是该项目的负责人。被告***找原告合作,并通过电话和微信与原告协商合作事宜。2019年5月2日由原告带领施工团队进场参与该项目建设,并负责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以及与业主方、总承包方、监理方等单位的协调项目施工事宜。由于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基于双方的信任,双方合作中都能按约定履行,2020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合作事宜结束,经原告与被告***协商结算并签字认可,被告***尚欠原告在该项目的人工工资、外架工工资、吊车费用、砼工费、周转材料等其它费用共计人民币403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8月31日支付完结给原告。该欠款经原告事后多次向被告***和被告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催款,被告***与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因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水分公司是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又因融水摩天岭220KV升压项目在融水,该项目属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水分公司管理。被告***系融水摩天岭220KV升压站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该工程系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承建,因此,该工程的欠款应由三被告承担。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及长顺公司辩称,一、长顺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施工方,***是长顺公司安排项目的负责人。融水分公司是长顺公司的分公司,所以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长顺公司负责。二、长顺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劳务发包给广西百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完成,所以涉案工程的劳务费先由长顺公司支付给百鑫公司,在由百鑫公司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三、石某及其队组成员受原告的雇佣参与了涉案工程的施工,石某及其队组成员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员之一,原告主张的欠款403000元就包含了石某及其队组成员的劳务费163000元,该笔劳务费于2020年8月20和8月27日由百鑫公司支付分两笔支付给石某,故应从原告主张的欠款中扣除163000元。四、原告计算欠款利息为6464.79元,是错误的,应当是3850元(计算方式为(403000-163000)*3.85%/12*5)。五、原告主张的欠款包括员工工资、吊车费用、材料费等费用。并不全部是原告个人的。长顺公司可以考虑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原告,但原告必须保证得钱后要支付给其他权利人。避免其他权利人再向长顺公司主张权利。否则长顺公司不可能把欠款全部支付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公平审理。

被告长顺融水分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的权利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长顺融水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原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依法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220KV摩天岭升压站项目欠条一份。拟证明:***欠原告摩天岭升压项目混泥土工、人工费、外架工、吊车费用、周转材其他费用,全部费用403000元。该费用不包括挡土墙工程的人工费163000元。

证据二: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摩天岭项目工程款,其中***转给原告291000元,通过其他人转款493175元给原告,***个人通过微信转账49696元,共计:833871元。

证据三:***与***微信聊天记录(附光盘)一份。拟证明:融水220KV升压项目部分工程是***邀请原告去协助他进场施工的事实和有关施工履行情况。也证实了原告在该工地有关工作的情况。

证据四:广西融水摩天岭、梓山坪风电场工程摩天岭220KV升压站土建施工合同(编号:ZBWSD012-2019-009)一份。拟证明:融水摩天岭升压站土建施工程系被告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

证据五:证明(广西融水摩天岭、梓山坪EPC工程项目部)一份。拟证明:原告2019年5月-2020年1月22日涉案工程负责与业主、监理、相关单位协调项目施工技术、施工日程安排、施机械调配、施工人员各工种调配工作。同时证明原告是***聘请来管理该工程施工的人员。

证据六:会议签到表(日期:2019年9月14日)、会议签到表(日期:2019年12月6日)、技术交底会(升压站项目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代表长顺公司去做协调,是长顺公司聘请的人员。

证据七:广西院融水摩天岭、梓山坪风电场EPC工程项目部通讯录、项目负责人通讯录一份。拟证明:被告刘华峰是被告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融水220KV升压项目部的负责人。

证据八:大云建材店材料清单、销货登记卡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在广西融水摩天岭升压站工程拖欠货款。

证据九:催款通知(罗秋决)、催款通知(姚恩洪)、催款通知(何绍平)、催款通知(融水县宏利吊车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在涉案工程中拖欠罗秋决等人的有关费用。

证据十:主体人工费(草稿)、广西融水摩天岭风电站配电楼主体工程人工费及其它费用一览表(草稿)各一份。拟证明:主体工程的人工费与挡土墙的人工费用是分开的,该份证据是只是草稿,不能最终确认***欠原告的费用。主体工程人工费加起来不止403000元,已经有60多万。***应欠我方60多万。

证据十一:主体人工费及其他费用、配电楼综合楼主体人工费及其它费用清单各一份。拟证明:该涉案工程有关费用的清单及计算方式,证明***尚欠原告人工费403000元,其中也证明403000元不包含石某挡土墙费163000元。该费用应由***支付的事实。

证据十二:石某队组人工工资确认单一份。拟证明:石某队组人工工资确认单证明2020年5月26日经石某确认,尚欠的人工费163500元,由***支付,同时也证明2020年5月26日***在同一时间出具给原告的403000元的欠条是不包含石某的该笔费用。如果包含该费用就不是403000元,在加上当时***当时签欠条时未把163000元扣除。

被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依法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两份。拟证明: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广西融水摩天岭、梓山坪风电场工程220KV升压站土建施工的劳务发包给广西百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完成,故长顺公司先将工程劳务费支付给百鑫公司,再由百鑫公司支付给实际施工人。

证据二: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一张、证明一张、收条两张、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五张。拟证明:2020年8月14日长顺公司向百鑫公司支付广西融水摩天岭、梓山坪风电场工程220KV升压站土建工程劳务费50万元。石某及其队组成员于2019年6月受原告***雇佣,参与广西融水摩天岭、梓山坪风电场工程220KV升压站档土墙施工,同年9月完成工程,***应向石某及其队组成员支付人工费163000元,该笔人工费于2020年8月20日和8月27日分两次由百鑫公司支付给了石某,即长顺公司已支付***涉案工程劳务费163000元。

证据三:劳务费清单(原告所列)一份。拟证明:该清单是原告2020年5月27日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的,该清单证明原告主张的欠款403000元包括石某及其队组的人工费163500元在内。

证据四:证人石某证言。拟证实石某是由原告雇请的员工,石某的工资是被告***支付。

经过质证,被告***、长顺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八、九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十、十一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长顺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不认可证明目的、对石某证人证言,双方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八、九,因其他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债务与本案争议数额对应,故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十一,因系原告单方制作,加之被告未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因上述证据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故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欠条和证据十及石某的证言,本院认为在原告未在欠条中列明各种费用的明细,且其发送给***的清单中已包含了石某的劳务费等,故本院认为,欠条中的款项亦包含了应当支付给石某的款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2019年7月,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融水摩天岭、梓山坪风电场工程220KV升压站项目建设,***系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因原告***与被告***是原同事关系。2019年4月至5月间,***邀请***为其管理该项目。2019年5月2日由原告***带领施工团队进场参与该项目建设,并负责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以及与业主方、总承包方、监理方等单位的协调项目施工事宜。期间,项目中部分项目人员及材料由原告安排。在原告不再负责工程管理后,***经对账,于2020年5月26日在原告出具的欠条签名确认:“220KV摩天岭升压站项目欠剩余未支付403000元人工工资,包含外架工、吊车费用、砼工费用、周转材料等其他费用,并承诺于2020年8月31日支付完结给***。”。同年8月20至27日,***通过广西百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石某班组剩余劳务费163500元支付完毕给石某。现因被告未及时支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与***是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因原告与***均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根据二人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及二人的陈述看,原告系***邀请帮其管理摩天岭升压站施工的人员,雇请人员施工和购买材料的费用均由***承担。至于原告的管理报酬的约定和支付记录,未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

关于欠条中是否包含石某班组人工费163500元的问题,在***确认的欠条中载明:“220KV摩天岭升压站项目欠剩余未支付403000元人工工资,包含外架工、吊车费用、砼工费用、周转材料等其他费用,并承诺于2020年8月31日支付完结给***。”,欠条上未单独列明石某的款项,也未说明该费用是否排除在外,且***通过微信发送给***的对账单上载明有石某该笔费用,故本院认为在***确认的欠款中包含了该费用。故扣除***已经支付的该部分人工工资后,***尚欠原告239500元。现***未在约定时间支付款项构成了违约,本院酌情根据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为3765元。另外,因长顺公司认可***系其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其庭审中表示原意对该欠款负责,但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长顺融水分公司参与涉案项目,因此,长顺公司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对原告的请求超出上述款项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欠款239500元及损失3765元(之后损失以23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支付完毕欠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8312元,减半收取4156元,由原告***负担1993元,被告广西长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游立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 净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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