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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民终2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8日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聚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聚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R1栋2**0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3076373XB。 法定代表人:周创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7日生,瑶族,住广西田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5月24日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峨县人民法院(2022)桂122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峨县人民法院(2022)桂122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峨县人民法院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韦 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韦 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