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03民初240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区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450号。
负责人:***,南充市高坪区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3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系公司员工。
被告2:四川乙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号7楼。
分责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区分公司、四处乙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