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卫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甲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某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2民初1245号 原告:新疆某甲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1998年1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温宿县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热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某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甲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宿县某局、第三人新疆某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某甲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甲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甲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6.77元,减半收取3073.38元,由原告新疆某甲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