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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兴美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5民初242号 原告:长泰县兴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港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9598016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工路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剑桥商务区1号楼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A9FR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长泰县兴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长泰县兴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泰县兴美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顶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案涉款项,双方已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泰县兴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2元,减半收取计615.6元,由长泰县兴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