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81民初1565号
原告:**市绿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园田塘村园新北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NPDL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福里村人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2XRJ5T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市绿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市绿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福建省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市绿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元,且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绿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其与福建省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绿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市绿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