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75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正罡建筑防水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1060号时尚四季商业广场11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内3002-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正罡建筑防水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99486.24元及相应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十二处、机动车一辆,现均无权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宝 晶
审判员 秦 志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