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正罡建筑防水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1060号时尚四季商业广场11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内3002-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罡建筑防水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2执18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宝 晶
审判员 秦 志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