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

508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7民初508号之一
原告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余琼琼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3月9日,原告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5.5元,财产保全费1924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4679.5元,由原告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琼琼
法官助理 张 芳 书 记 员 姚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