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2875号之一
原告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凯辰玻璃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一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05元,保全费1497元,合计3602元,由原告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一波
书记员 江录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