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6执436号之一
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606310元及就60631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1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16610元及利息,执行费8566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上述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到庭申报财产。
2.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0年1月19日到期),上述账户均有其他案件冻结在先,账户内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苏E×××××、苏E×××××、苏E×××××、苏E×××××的汽车四辆,本院已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2月,本院向苏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546套,其中大多数不动产均已办理产权登记且设定有大额抵押,部分抵押权人已经向本院申请处置上述不动产,故上述不动产在本案中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名下其余不动产已办理网签出售给其他人,仅有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口镇××商业广场××、××、××套不动产已完成初始登记,本院已在其他案件中查封。因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起,上述不动产正在本院其他案件中统一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在处置时依法参与分配。
4.2020年1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除上述已经查明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另,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起,执行标的超过2000万元,目前均未执行到位。
6.2020年2月,因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共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已查封的机动车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可处置的房产正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在处置后参与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现场照片、执行进程告知书、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韩亚光
审判员 王长栋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