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科技城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48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科技城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现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科技城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科技城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3434000元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龚春华
书记员  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