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民辖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647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石田路2弄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龙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06民初1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龙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仅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且合同签订地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合同签订地法院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施工合同主要条款,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本案所涉工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龙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