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1333号
原告:余攀攀,男,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石田路2弄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余攀攀与被告江苏香武士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攀攀来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攀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45元,由原告余攀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