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羿德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羿德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4163号
原告:武汉羿德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中北东路**东湖尚郡******。
法定代表人:易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科,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7月6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羿德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红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武汉羿德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羿德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羿德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羿德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