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羿德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羿德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特570号
申请人: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粵海街道科文路**华富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中北东路**东湖尚郡******/div>
法定代表人:易健,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余芳芳,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蔚红
审判员  吴建铭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贺玉琼
书记员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