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4664号
原告鲁**,男,195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润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项水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与被告四川德润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本院与原告鲁**核实,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