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2362号
申请人: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XF6M84,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村委新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郁洋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波、黄晶音,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13018990,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代朝洲,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志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白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