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362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2362号之三
申请人: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XF6M84,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村委新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郁洋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波、黄晶音,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13018990,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代朝洲,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苏0402民初23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志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白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