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362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2362号之二
原告: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XF6M84,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村委新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郁洋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波、黄晶音,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13018990,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代朝洲,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42元,由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志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白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