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5463号
申请人: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13018990,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代朝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芹、余存冬,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人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鑫、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3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加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卢晓文
书 记 员 阮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