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辖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审被告: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491民初2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名称是采购合同,主合同义务是保质保量出售石材,公司支付价款。虽然合同约定对方附随安装义务,按行业惯例,石材供应商一般包安装。不能仅因附随的安装行为,使合同性质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案涉合同附件报价单来看,材料价占据绝大部分,安装费比例微乎其微,也印证买卖合同的性质。对方也无任何施工资质,亦印证了基于买卖合同交易的意思表示。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营的宜兴市万石镇豪庭石材经营部与常州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德州售楼处内外石材装饰工程施工事宜所签订的案涉工程合同,综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上诉人主张的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