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

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与和顺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9717号

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4072500L。

法定代表人:郭洪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清昕、马圣川(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

法定代表人:冯乐天。

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和顺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7元,由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