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

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执4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北路铁骑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4072500L。

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凤,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XXXXX12152P。

法定代表人:梁加凤,所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应于上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货款7506203.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22元。2019年10月10日,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履行。

2、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8月9日,本院对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43×××46)超额冻结800万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2019年12月11日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主动缴纳货款3500000元,现已全额发还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0月21日,本院对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0年2月20日,本院约谈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凤,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朱云凤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其未能提供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房产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对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明

审判员  张承兵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