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5民初7882号之二
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北路铁骑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4072500L。
法定代表人:郭洪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凤,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8532600196XX。
法定代表人:王新东,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西市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西市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西市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57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晓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