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

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民终5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铁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李作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亮,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凤,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杜康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雨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战武,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球墨公司)与上诉人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阳龙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对上诉人山东球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亮、朱云凤,上诉人汝阳龙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战武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球墨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或改判原审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汝阳龙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汝阳龙泉公司的反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属认定事实不清。汝阳龙泉公司在2016年12月15日发函明确要求山东球墨公司在7日内恢复供货,否则将解除合同。因汝阳龙泉公司拒绝调价,山东球墨公司未继续供货,以实际行动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所以案涉合同在2016年的12月22日已经解除。山东球墨公司在2017年3月份的说明只是对解除合同的再次确认,以要求汝阳龙泉公司支付货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汝阳龙泉公司提出其在2018年10月17日发送给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表示另行主张损失”的声明并非主张权利,就算是主张权利,山东球墨公司也并未收到任何通知。所谓的起诉也是以地名不符予以驳回,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其在2020年4月份起诉主张因案涉合同遭受的损失,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二、一审法院认定汝阳龙泉公司的损失总额为1058988元,属认定事实不清。1、从合同签订时间来看,汝阳龙泉公司以一年多以后的购买价格与案涉合同价格的差价作为损失计算基础缺乏法律依据。(1)案涉合同招标时间是2016年2月19日,二次招标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相差1年4个月;案涉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3月份,二次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7月22日,相差1年3个月;案涉合同约定供货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前,二次合同供货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前,相差1年2个月。并且案涉工程施工完毕时间是2017年年底,那么实际供货完成时间也应该是2017年年底,此时的市场价格是高还是低?(2)造成涉案工程延期一年多的原因是在汝阳龙泉公司。2016年6月20日,汝阳龙泉公司给山东球墨公司发函明确表示因自己工地原因要求将供货时间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汝阳龙泉公司在2017年7月份才进行二次招标和签订合同,因时间拖延造成的相应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与山东球墨公司无关。上述延期的两个原因都是汝阳龙泉公司自己造成的,所以因延期造成的管材价格上涨与山东球墨公司没有关系。2、从合同名称上看,汝阳龙泉公司在举证期间内提供的前后两次所签合同并非同一项目的同一标段,如“严格按照标段名称衡量”,汝阳龙泉公司是没有所谓损失的。山东球墨公司与汝阳龙泉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汝阳县城玉马供水工程管材政府集中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为“汝阳县城玉马供水工程管材及阀门采购项目”,山东球墨公司所中标段为项目的“二标段”。而汝阳龙泉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所谓重新招标的合同,名称为“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为“汝阳县城玉马供水工程管道材料及配电电缆采购项目(一标段)”。一审法院据以确定损失的重新招标的二标段的合同,是汝阳龙泉公司在开庭时当庭提交,在此之前山东球墨公司从未看到该份合同,该份合同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且合同名称、项目名称以及合同采购数量均无法与山东球墨公司所签的合同认定为同一工程的同一标段,山东球墨公司也并未认可。一审法院以此合同作为损失计算基础于法无据。三、一审法院认定汝阳龙泉公司承担所谓损失的80%显然不公平。案涉合同无法履行完毕,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汝阳龙泉公司单方要求延期供货,导致山东球墨公司的供货成本大幅增加,所以才要求涨价。汝阳龙泉公司未同意涨价,才导致山东球墨公司无法按时供货。即便认为山东球墨公司未按时供货是违约,其违约责任也在汝阳龙泉公司之后,是次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单方原因要求延期供货,增加了山东球墨公司的商业风险”,但又酌定由山东球墨公司承担所谓损失的80%,显然是不公平的。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原因在于双方都有违约行为,且汝阳龙泉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山东球墨公司违约行为的产生,对于损失承担,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汝阳龙泉公司的违约行为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主要违约责任。
汝阳龙泉公司辩称,山东球墨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汝阳龙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条、第三条并改判山东球墨公司赔偿汝阳龙泉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16万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的山东球墨公司违约给汝阳龙泉公司造成的损失的事实有误。庭审已查明,山东球墨公司违背合同约定,少供应汝阳龙泉公司球墨管道13990.20米,而仅片面认定二次招标的二标段采购的7564.20米的差价1058988元,这一认定与本案事实不符。事实上,山东球墨公司少供的管道13990.20米二次招标是分两个标段招标的,并非二次招标的二标段对应一次招标的二标段。因为二次招标时,一标段供货方投标的管道总共只有9413.2米,弥补完原一标段少供的管道后,尚有的6420米,不足以补足山东球墨公司少供的13990.20米,因此又以二标段采购了7564.20米,这样二次招标的一二标段的管道用以补足第一次招标的二标段的管道共计13990.20米。二、一审判决认定汝阳龙泉公司由于单方原因要求延期供货,增加了山东球墨公司的商业风险,其行为对山东球墨公司违约有一定的原因力,应适当分担损失,判令减轻山东球墨公司20%的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已生效的(2019)鲁0112民初1222号、(2019)鲁01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认定山东球墨公司违约,并没有认定汝阳龙泉公司的行为对山东球墨公司违约有一定的原因力。因为延期供货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是由于山东球墨公司单方以涨价为由违约终止供货,违约责任十分明确,汝阳龙泉公司一方不存在违约。
山东球墨公司辩称,汝阳龙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山东球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汝阳龙泉公司退还其履约保证金840818.41元及利息(以840818.4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息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汝阳龙泉公司承担。
汝阳龙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山东球墨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116万元(已扣除履约保证金840818.41元);2.反诉受理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由山东球墨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山东球墨公司与汝阳龙泉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于2016年3月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XS-03-093的《汝阳县城玉马供水工程管材政府集中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山东球墨公司(乙方)中标汝阳县城玉马供水工程管材及阀门采购项目二标段,汝阳龙泉公司(甲方)接受乙方对该项目的投标,向乙方采购总价款为8,408,184.08元的球墨铸铁管材管件一宗……3、交货要求:交货期为20日历天或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后的交货日期交货;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于2016年6月20日前按甲方要求送货到汝阳县城玉马供水管网工程工地,甲方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管材供货明细、提前六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管件供货明细……10.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赔偿拒收合同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1.履约担保: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电汇840818.41元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合同3.2项(即施工地点及进度)的条件后15日内向甲方电汇退还乙方840818.41元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山东球墨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汝阳龙泉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840818.41元,并陆续供货。2016年6月27日,山东球墨公司最后一次向汝阳龙泉公司供货。截至2016年6月28日,汝阳龙泉公司共收到山东球墨公司合同价款为1101186.20元的货物,共支付山东球墨公司货款1032000元,剩余货款69186.20元未支付。2016年6月20日,汝阳龙泉公司向山东球墨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合同约定供货期到2016年6月20日,现因我方施工现场原因致使工期延后,望贵公司配合我公司施工进度将该合同供货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1月14日,山东球墨公司向汝阳龙泉公司发出调价函,载明:合同约定供货期至2016年6月20日,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供货,因贵方工地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目前DN600球墨管供货2064米及部分管件,远少于合同签订量。2016年下半年由于焦炭、矿粉、硅铁等原材料大幅度持续上涨及运费上涨,致使球墨铸造生铁价格连续上涨。现球墨铸造生铁及球墨管件成本价格已远远高于三月份签订合同价格,由于贵方工地不具备施工条件致使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供货完毕,目前如再按照原合同价格发货,我公司成本已无法承受,为不影响下一步继续供货,特申请球墨铸铁管每吨上调1500元、球墨管件每吨上调4500元。2016年11月29日,汝阳龙泉公司在复函称,因所涉供水工程的所有资金均由县财政统一拨付,该公司无权对通过招投标的合同价格进行变动和调整,县领导及财政部门研究后明确表态“严格执行合同价格”,因此不同意调价要求。复函还称“关于供货期间的变动问题,系双方经协商对供货期限达成了新的合意,如贵单位已按合同要求期间生产备足了所供产品,现行市场涨价因素对已生产产品的价格构成不产生影响,交货期限的延迟不是价格上调的理由。贵方应当积极履行双方签订的2016XS-03-093号采购合同。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是变更合同的法定条件。”2016年12月15日,汝阳龙泉公司再次向山东球墨公司发出履行合同催促函,载明:“贵公司以所供产品物价上涨,拒绝供货,导致我公司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现通知贵公司在七日内恢复供货,否则我公司将根据贵公司违约在先的事实,解除双方所签订‘汝阳县城玉马供水工程管材及阀门’合同”。2017年3月9日,山东球墨公司向汝阳龙泉公司出具说明,载明:……前期已同贵方协商调价事宜,经贵方协商无法调价,鉴于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已过,贵公司已明确不同意协商涨价,在此我公司同意解除该合同,剩余货物后续贵公司可另行招标,望贵方尽快按合同支付我公司已实际发生的货款及退回840818.41元的履约保证金。2017年10月25日,汝阳龙泉公司向山东球墨公司发函,称:贵公司中标后向我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签订了合同,我公司认为贵公司是可保证我公司货源的,但在关键时刻贵公司违约不履行合同,造成我公司施工延误,占地赔青、绿化赔偿等都不得不翻倍支付,鉴于此,我公司依据合同法,要求贵公司赔偿我方损失共计28万元,赔偿到位后该合同不再履行。2017年11月13日,山东球墨公司向汝阳龙泉公司发出律师函称:造成《采购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已经非常明确,考虑到双方今后仍有再次合作的可能性,仅要求贵公司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已经做出了非常大的让步,为避免双方诉累,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十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因双方无法就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山东球墨公司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汝阳龙泉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840818.41元,支付货款69186.20元。对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该院审理认为,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完成供货义务后予以退还,但合同已经双方协商解除,卖方的供货义务已不需要继续履行,双方亦未约定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该院认为,履约保证金在性质上属于质押担保,作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担保,如果卖方没有及时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可作为买方损失的弥补;如果卖方承担了相关责任,则买方应在合同责任解除后退还全部的履约保证金。该案中,山东球墨公司对于汝阳龙泉公司要求延期供货的要求并未表示反对,如不同意变更,其可以将货物提存、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立即解除合同,但从双方往来函件看,山东球墨公司仅于2016年10月份左右向汝阳龙泉公司提出涨价问题,并未对对方延长交货期的要求提出异议,由此可以推定山东球墨公司对于延长交货期本身并无异议,因此双方就延长交货期达成了新的合意。在延长交货期间,山东球墨公司以原材料涨价等原因向汝阳龙泉公司提出提价要求,汝阳龙泉公司表示不同意,双方未对提价达成一致。因此,山东球墨公司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货,而山东球墨公司拒绝按照原价格供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汝阳龙泉公司对山东球墨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另行主张,故山东球墨公司可在赔偿汝阳龙泉公司损失后另行主张剩余履约保证金。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9)鲁011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确认自2018年6月20日解除双方的合同,支持山东球墨公司要求汝阳龙泉公司支付货款69186.20元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其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山东球墨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6年6月20日,汝阳龙泉公司通知山东球墨公司要求延期供货后,山东球墨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汝阳龙泉公司发出调价函,申请上调价格,但未对延期供货提出异议,应视为山东球墨公司对延期供货的要求无异议,双方就延期交货达成了新的合意。现山东球墨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供货,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汝阳龙泉公司已对山东球墨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山东球墨公司可在赔偿汝阳龙泉公司损失后另行主张剩余履约保证金。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鲁01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前述山东球墨公司与汝阳龙泉公司诉讼过程中,汝阳龙泉公司曾主张因山东球墨公司拒绝供货造成涉案项目管网施工二标、三标在管沟开挖后无法施工,因施工延误多赔青一至二季,共计多赔偿151013元;停工期间管沟前的河滩荒地被村民承包、管道所处的池塘被承包、河堤被绿化、空地因建房施工堆积沙料,为回填管沟等施工需要,汝阳龙泉公司支付承包户赔偿款、绿化移植款等共计202300元。上述诉讼终结后,汝阳龙泉公司于2019年1月8日曾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球墨公司赔偿损失116万元,该院向山东球墨邮寄的应诉材料被退回,退回理由为“名址有误”,因汝阳龙泉公司无法进一步提供山东球墨公司的确切送达地址,该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另查明,山东球墨公司与汝阳龙泉公司采购合同约定的二标段球墨铸铁管型号为DN600,供货量为16054.20米,单价每米500元,实际供货2064米,未供货13990.20米。2017年7月22日,汝阳龙泉公司通过招标,与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就汝阳县城玉马供水工程管道材料及配电电缆采购项目(一标段)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DN600型号球墨铸铁管9413.20米,单价每米632.10元;与泽州县世纪球墨铸造有限公司就汝阳县城玉马供水工程管道材料及配电电缆采购项目(二标段)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DN600型号球墨铸铁管7564.20米,单价每米640元。上述采购合同现已履行完毕。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山东球墨公司向汝阳龙泉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840818.41元的事实没有争议,当事人的争议在于汝阳龙泉公司主张违约赔偿能否成立。关于山东球墨公司未按双方变更后的供货期间供货构成违约,以及山东球墨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主张应当与汝阳龙泉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一并处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已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该院不再重复论述。本案的实质争议在于汝阳龙泉公司的损失如何认定,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以及其反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关于汝阳龙泉公司的损失如何认定。在之前的诉讼中,汝阳龙泉公司曾经主张过其他损失,在本案诉讼中,仅主张DN600型号球墨铸铁管重新采购多支付的货款。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已作充分论述,山东球墨公司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货。现已查明汝阳龙泉公司重新进行了招标,应当将重新招标多支付的货款认定为山东球墨公司违约给汝阳龙泉公司造成的损失。该院注意到,山东球墨公司与汝阳龙泉公司采购合同约定的二标段DN60球墨铸铁管单价每米500元,未供货13990.20米。而汝阳龙泉公司重新招标后,一标段采购DN600型号球墨铸铁管9413.20米,单价每米632.10元;二标段采购DN600型号球墨铸铁管7564.20米,单价每米640元。从采购总量看,新采购数量与13990.20米不相吻合,严格按照标段名称衡量,应当将重新招标的二标段多支出货款作为汝阳龙泉公司的损失。该标段重新采购DN600型号球墨铸铁管7564.20米,每米较案涉合同约定单米价格多出140元,汝阳龙泉公司的损失总额为1058988元。关于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从查明的事实看,山东球墨公司违约的主要原因是供货延期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而其调价申请未获同意。从合同变更的角度看,双方就延期供货达成了一致,未就价格调整达成一致,山东球墨公司确实应该按原合同价供货。但汝阳龙泉公司由于单方原因要求延期供货,增加了山东球墨公司的商业风险,其行为对山东球墨公司违约有一定的原因力,应适当分担损失。结合本案实际,该院酌定由山东球墨公司赔偿汝阳龙泉公司损失的80%计847190.40元。关于山东球墨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前述生效判决确定双方的采购合同自2018年6月20日解除,汝阳龙泉公司在该诉讼中也提出了另行主张违约损失,且2019年1月曾向该院提起过诉讼,本案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山东球墨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虽然山东球墨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本诉请求应予支持,但由于山东球墨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已不足以赔偿汝阳龙泉公司损失,山东球墨公司主张的利息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汝阳龙泉公司退还山东球墨公司劳务履约保证金840818.41元。二、山东球墨公司赔偿汝阳龙泉公司损失847190.40元。三、第一、二条相抵后,山东球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汝阳龙泉公司6375.99元。四、驳回山东球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汝阳龙泉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0元,由汝阳龙泉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7620元,由山东球墨公司负担2620元,汝阳龙泉公司负担5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汝阳龙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山东球墨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的采购合同自2018年6月20日解除,汝阳龙泉公司在该诉讼中也提出了另行主张违约损失,且2019年1月曾向一审法院提起过诉讼,此外,2017年10月25日,汝阳龙泉公司向山东球墨公司发函,称:“……在关键时刻贵公司违约不履行合同,造成我公司施工延误,占地赔青、绿化赔偿等都不得不翻倍支付,鉴于此,我公司依据合同法,要求贵公司赔偿我方损失……”汝阳龙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一审法院划分赔偿责任比例以及认定汝阳龙泉公司损失数额为1058988元是否适当的问题。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2016年6月20日,汝阳龙泉公司通知山东球墨公司要求延期供货后,山东球墨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汝阳龙泉公司发出调价函,申请上调价格,但未对延期供货提出异议,应视为山东球墨公司对延期供货的要求无异议,双方就延期交货达成了新的合意。现山东球墨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供货,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在上述生效判决中,明确认定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山东球墨公司未按照约定继续供货,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件中并未认定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汝阳龙泉公司构成违约。山东球墨公司违约的主要原因是供货延期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而其调价申请未获同意。从合同变更的角度看,双方就延期供货达成了一致,未就价格调整达成一致,山东球墨公司确实应该按原合同价供货。但汝阳龙泉公司由于单方原因要求延期供货,增加了山东球墨公司的商业风险,其行为对山东球墨公司违约有一定的原因力,应适当分担损失。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基于适当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考量,酌定由山东球墨公司赔偿汝阳龙泉公司损失的80%并无不当。在本案诉讼中,汝阳龙泉公司主张DN600型号球墨铸铁管重新采购多支付的货款。山东球墨公司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货,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供货,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汝阳龙泉公司重新进行了招标,应当将重新招标多支付的货款认定为山东球墨公司违约给汝阳龙泉公司造成的损失。山东球墨公司与汝阳龙泉公司采购合同约定的二标段DN60球墨铸铁管单价每米500元,未供货13990.20米。而汝阳龙泉公司重新招标后,一标段采购DN600型号球墨铸铁管9413.20米,单价每米632.10元;二标段采购DN600型号球墨铸铁管7564.20米,单价每米640元。从采购总量看,新采购数量与13990.20米不相吻合,严格按照标段名称衡量,应当将重新招标的二标段多支出货款作为汝阳龙泉公司的损失。该标段重新采购DN600型号球墨铸铁管7564.20米,每米较案涉合同约定单米价格多出140元,原审法院认定汝阳龙泉公司的损失总额为1058988元,由山东球墨公司赔偿汝阳龙泉公司损失的80%计847190.40元并无不当。山东球墨公司、汝阳龙泉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山东球墨公司、汝阳龙泉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60元,由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负担7620元,由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61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邱平平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光东
书记员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