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

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907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206国道南(兰陵县矿业循环经济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杨洪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亮,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凤,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杜康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雨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海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铁骑路**。
再审申请人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铭公司)因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山东球墨公司)与被申请人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阳龙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5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国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山东球墨公司于2017年将其对汝阳龙泉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山东国铭公司,并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汝阳龙泉公司。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汝阳龙泉公司的诉讼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汝阳龙泉公司在2016年12月15日发函明确要求山东球墨公司在7日内恢复供货,否则将解除合同。因汝阳龙泉公司拒绝调价,山东球墨公司未继续供货,以实际行动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所以案涉合同在2016年的12月22日已经解除。山东球墨公司在2017年3月份的说明只是对解除合同的再次确认,以要求汝阳龙泉公司支付货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汝阳龙泉公司提出其在2018年10月17日发送给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表示另行主张损失”的声明并非主张权利,就算是主张权利球墨公司也并未收到任何通知。所谓的起诉也是以地名不符予以驳回,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其在2020年4月份起诉主张因案涉合同遭受的损失,已超过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造成涉案工程延期一年多的原因是在汝阳龙泉公司,相应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2016年6月20日,汝阳龙泉公司给山东球墨公司发函明确表示因自己工地原因要求将供货时间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汝阳龙泉公司在2017年7月份才进行二次招标和签订合同,因时间拖延造成的相应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与山东球墨公司无关。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涉案合同解除,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合同解除的原因来承担合同解除造成双方的损失,并且应当是直接损失。汝阳龙泉公司以一年多以后的购买价格与案涉合同价格的差价作为损失计算基础缺乏法律依据。2、案涉合同无法履行完毕,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汝阳龙泉公司单方要求延期供货,导致山东球墨公司的供货成本大幅增加,所以才要求涨价。汝阳龙泉公司未同意涨价,才导致球墨公司无法按时供货。即便认为山东球墨公司未按时供货是违约,其违约责任也在汝阳龙泉公司之后,是次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汝阳龙泉公司由于单方原因要求延期供货,增加了山东球墨公司的商业风险”,但又酌定由山东球墨公司承担所谓损失的80%,显然是不公平的。综上所述,请求再审本案。
汝阳龙泉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山东国铭公司不具备再审申请资格,其请求应予依法驳回。1、山东国铭公司不是原审当事人,现在以2017年已经受让了案涉债权为由申请再审于法无据。2、山东国铭公司称2017年山东球墨公司已将其对汝阳龙泉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山东国铭公司,与本案事实不符。本案的诉讼最早是由山东球墨公司于2018年2月以原告身份向汝阳龙泉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的民事诉讼,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11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山东球墨公司要求汝阳龙泉公司返还840818.41元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后山东球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2019年1月汝阳龙泉公司曾对山东球墨公司提起了索赔之诉。由于山东球墨公司拒绝签收送达文书,汝阳县法院以汝阳龙泉公司无法提供山东球墨公司的准确地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随之,山东球墨公司又再次向汝阳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汝阳龙泉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840818.41元及利息;同时汝阳龙泉公司依法提起了反诉,要求在扣除840818.41元保证金后,赔偿损失116万元,汝阳县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19)0326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汝阳龙泉公司退还山东球墨公司保证金840818.41元;山东球墨公司赔偿汝阳龙泉公司损失847190.40元,两项互抵后山东球墨公司给付汝阳龙泉公司6375.99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提起了上诉。2020年10月1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如果说早在2017年山东球墨公司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了山东国铭公司,又为何自2018年2月至2020年10月先后四次就本案提起诉讼?且四次诉讼和本次申请再审的代理人均为同一代理律师,山东国铭公司为何在受让债权后的系列之诉中不参加或直接起诉呢?更何况,山东国铭公司在2020年12月告知汝阳龙泉公司时,本案债权早已不复存在。二、退一步讲,即使山东国铭公司具有申请再审资格,其申请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山东国铭公司称汝阳龙泉公司的反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在(2018)鲁0112民初1222号案件判决书载明山东球墨公司在2018年起诉的诉求,第一项就是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假如山东国铭公司自认案涉合同早在2016年的12月已经解除,那么为什么在2018年起诉时,还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汝阳龙泉公司明确向法院表示就因山东球墨公司违约造成损失,将另案主张权利,故汝阳龙泉公司2020年2月提起反诉,不超过诉讼时效。三、山东国铭公司一再辩称,造成合同的解除原因在汝阳龙泉公司,但山东球墨公司先后在山东、河南两次提起一审诉讼和上诉,经过两地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山东球墨公司违约。综上,请求驳回山东国铭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山东国铭公司作为再审申请人的主体身份问题。山东国铭公司申请本次再审时,提交的材料显示山东球墨公司已经注销,还提交有其与山东球墨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流动资产及相关负债转让协议》、二者于2020年12月5日向汝阳龙泉公司邮寄送达的《债权转移告知函》。但是,既然山东球墨公司在2017年初就将相关权利转与山东国铭公司,但在其后的山东、河南两地诉讼中仍均由山东球墨公司进行,这与常理不符。二、关于汝阳龙泉公司向汝阳县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山东球墨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山东球墨公司与汝阳龙泉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中,确认双方的采购合同自2018年6月20日解除,汝阳龙泉公司在该诉讼中也提出了另行主张违约损失,且汝阳龙泉公司2019年1月曾向汝阳县法院提起过诉讼,要求山东球墨公司赔偿损失,汝阳县法院向山东球墨公司邮寄的应诉材料被退回,退回理由为“名址有误”,因汝阳龙泉公司无法进一步提供山东球墨公司的确切送达地址,汝阳县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因此,汝阳龙泉公司于2020年3月向汝阳县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三、关于原审法院划分责任承担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的(2019)鲁01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山东球墨公司未按照约定继续供货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件中并未认定汝阳龙泉公司构成违约。山东国铭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判决被撤销。在后续的本案中,原审法院考虑到汝阳龙泉公司单方原因要求延期供货,增加了山东球墨公司的商业风险,基于适当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考量,酌定由山东球墨公司赔偿汝阳龙泉公司损失的80%并无不当。
综上,山东国铭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艳斌
审判员  田 莹
审判员  孔庆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新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