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铁军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南通普洛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宇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铁军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民辖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宇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谢同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普洛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戴华,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通铁军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曹毅。
上诉人南通宇博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博公司)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6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属追偿权纠纷,南通普洛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泰公司)请求三个被告承担责任,但在诉讼中明确不要求除上诉人外的另两个被告承担责任,故原告虚列南通铁军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军公司)为被告纯为通州法院取得管辖权,系规避法律的行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普洛泰公司未提供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普洛泰公司因其单位职工工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普洛泰公司在赔偿了其职工伤亡所致损失后,请求相关责任人按照侵权责任法根据过错责任分担其垫付的费用,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事故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案涉双方当事人均有一定过错,普洛泰公司据此要求相关责任人分担责任,普洛泰公司在程序上享有诉权,一审法院据此享有管辖权并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诉讼中,虽然普洛泰公司放弃对铁军公司、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权,这是对其自身实体权利的处置,并不必然产生管辖权变更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诉人宇博公司所称铁军公司无责任而将其列为被告以取得管辖权的客观事实,故宇博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倪红晏
审判员  卢 丽
审判员  杨 谦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红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