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2017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双树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189.00元。申请人葫芦岛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1403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陈 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