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江、四川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202号
申请人:龙江,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燕,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涵霄,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一段9号仁和春天花园8号楼2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667792563。
法定代表人:刘立华。
被申请人:德阳和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永兴村1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363945766。
法定代表人:陈洋。
申请人龙江与被申请人四川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和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和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1.5万元(户名:四川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潆华支行,账号:0511××××0771;户名:德阳和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东汽支行,账号:5100××××5158)。申请人龙江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和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1.5万元(户名:四川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潆华支行,账号:0511××××0771;户名:德阳和新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东汽支行,账号:5100××××5158),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95元,由申请人龙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唐森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谭 琦
书 记 员 卫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