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757号
原告:邻水县森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柳塘乡柳兴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7NWC971。
法定代表人:熊维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春勇,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卿卿,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永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阳和镇三岔河村5组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3145623056
法定代表人: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华蓥市君瑞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桂花路4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681MA62RCT129。
法定代表人:罗云均。
被告: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1-2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55869986。
法定代表人:张君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邻水县森木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永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华蓥市君瑞种植专业合作社、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邻水县森木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安永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华蓥市君瑞种植专业合作社、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邻水县森木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邻水县森木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安永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华蓥市君瑞种植专业合作社、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4元,由原告邻水县森木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基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殷小华
书 记 员 胡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