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86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赵坪路26号附1号(保固铝业一期车间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92405E。
法定代表人:李晚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1-2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55869986。
法定代表人:马登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中路32号1栋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7E3J26C。
法定代表人:张君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金***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8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902,360.0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遂宁广利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冻结,但第三方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其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阶段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6月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2年6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902,360.03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86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黎林醽
书 记 员 黄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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