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莲花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8XX7H9R。
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秀莲,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莎,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1-2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55869986。
法定代表人:张君林,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眉山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403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和货款本金862942.75元及利息和垫付诉讼、保全费11050元。
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3日、2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通过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经营收入等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相关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由于账户资金较少,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扣划。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四川信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君林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送达申请执行人。经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审判员 吴 伟
审判员 罗佳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朝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