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4810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新城路9号2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路8号、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第11号楼、1号楼H**5层05号房(1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2021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