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23民初355号
原告:湖北海润鑫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幢*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香澳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海润鑫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与被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海润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润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海润鑫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59元,减半收取8529.50元,由原告湖北海润鑫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