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7687号之一
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2层201内201-215室。
法定代表人:阎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雪,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新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巫鹏。
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与被告福建省华海建设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于2021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福建省华海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偿还保险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