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2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095326360Y。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洁,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创业青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住所地泸县百和镇五通街村信用代码91510521314490276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洪茂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创业青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川0521民初2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履行支付7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02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创业青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南光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创业青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南光路支行的存款750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