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执保332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汉族,1997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创业青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百和镇五通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14490276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创业青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创业青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县百和镇土主街XX号X幢X单元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四川创业青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5000元的财产或存款;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泸县百和镇土主街XX号X幢X单元X号的房屋。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