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民初1176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199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创业青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百和镇五通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14490276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创业青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创业青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本院减半收取61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