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民初1174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汉族,1997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创业青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百和镇五通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14490276J。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四川创业青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创业青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元,本院减半收取计657.5元,财产保全费650元,以上费用共计13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