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初5号
原告:贵州众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巷39号附1号[市府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林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娱,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名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京涛,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贵州众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名巨商贸有限公司、黄京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众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众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众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800元,减半收取计228900元,由贵州众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杨晓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