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2201执2584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广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建设东路兴业新天地1栋4**14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智能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喀纳斯湖455号新疆软件园创智大厦B座8003室。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广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智能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36431.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