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咸丰县飞燕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28民终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娲皇路老干部活动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程贤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科,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丰县飞燕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下段112号。
法定代表人:曾现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荆丰,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327号。
负责人:吴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宇峰公司)与被上诉人咸丰县飞燕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丰飞燕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鄂28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鄂2826民终27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发回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咸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了(2020)鄂2826民初947号民事判决,现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邯郸市宇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咸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6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2743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被上诉人咸丰飞燕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10月6日,上诉人同被上诉人咸丰飞燕公司就咸丰县坪坝营地热工程签订了《地热钻井工程合同书》,因被上诉人咸丰飞燕公司违约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县人民法院判决咸丰飞燕公司给付工程款并给付违约金,咸丰飞燕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咸丰飞燕公司给付上诉人工程款876760.65元及违约金。在上诉人起诉咸丰飞燕公司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一案期间,咸丰飞燕公司故意在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咸丰飞燕公司显然就是重复起诉并以保全措施的名义来阻止上诉人及时撤场,上诉人主观故意明显。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生效判决认定咸丰飞燕公司构成重复起诉,因此,被上诉人咸丰飞燕公司采取重复起诉并诉讼保全的方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咸丰飞燕公司应对其错误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为被上诉人咸丰飞燕公司提供责任担保,在被上诉人咸丰飞燕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应当在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湖北天地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应当作为被上诉人的赔偿依据。在本案诉讼期间,为确定被上诉人咸丰飞燕公司错误查封上诉人钻井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失,上诉人依法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鉴定机构是经咸丰县人民法院及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评估意见作出后,鉴定机构依法充分听取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意见,如果被上诉人不认可该评估意见,应当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在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意见应当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一审判决书认为查封设备的折旧损失属于设备的自然损耗,与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是错误的。在资产评估意见书中的第三部分,评估机构详细的说明了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明确了资产评估方法等,其中引用的《湖北省施工机具使用费费用定额》明确提到:施工机械停滞费指施工机械非自身原因停滞期间所发生费用,机械停滞费=折旧费+人工费+其他费。由此可见,计算机械设备折旧费是计算机械停滞费必然的科目,一审判决片面的认定折旧费属于自然损耗,明显系偏袒被上诉人。如果一审判决认为折旧费不属于赔偿范围,那么也应当通过科学、权威的解释否定司法鉴定机构引用的依据错误,而不能在没有鉴定依据否定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理解随意否定鉴定科目的合法性。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咸丰飞燕公司答辩称:1.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未得到二被上诉人的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在此情况下,依据该材料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且该评估报告与法庭调查的事实相矛盾。2.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为查封设备折旧费、看守人员工资支出、设备必要操作人员闲置工资支出,其中上诉人并未聘请人员看守设备,不存在看守人员工资支出,设备与操作人员并非一一对应关系,设备闲置并不能导致操作人员闲置而产生设备必要操作人员闲置工资支出。设备折旧是一个自然过程,并非被上诉人咸丰飞燕公司申请保全造成,折旧损失与咸丰飞燕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咸丰飞燕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什么损失、损失有多少?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大地财险恩施支公司答辩称:1.被上诉人咸丰飞燕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未给上诉人造成财产损失,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咸丰飞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被上诉人大地财险恩施支公司没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2.湖北天地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意见不能作为判决赔偿上诉人所谓损失的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邯郸宇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咸丰飞燕公司、大地财险恩施支公司赔偿诉讼保全错误给邯郸宇峰公司造成的损失554400.00元(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确定);2.诉讼费、鉴定费用由咸丰飞燕公司、大地财险恩施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2015年10月6日,邯郸宇峰公司与咸丰飞燕公司就咸丰县坪坝营地热工程签订了《地热钻井工程合同书》。后双方因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邯郸宇峰公司向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咸丰飞燕公司给付邯郸宇峰公司1943855.80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7月9日起按每日5‰计算至给付之日);2.咸丰飞燕公司不得阻拦邯郸宇峰公司钻机设备撤场,并赔偿因咸丰飞燕公司不让撤场给邯郸宇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17年9月5日,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426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咸丰飞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邯郸宇峰公司工程款1330738.80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准许邯郸宇峰公司在咸丰县坪坝营地热工程中的钻机等设备撤场,咸丰飞燕公司不得阻拦;3.驳回邯郸宇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咸丰飞燕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3日,该院作出(2017)冀04民终5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6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第2、3项;2.变更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6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咸丰飞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邯郸宇峰公司工程款876760.65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2017年8月11日,咸丰飞燕公司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邯郸宇峰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4月13日起按每天5000元计算至双方共同验收合格时止;2.邯郸宇峰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5年10月6日签订的《地热钻井工程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合同义务。2018年1月8日,咸丰飞燕公司向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邯郸宇峰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及位于咸丰县坪坝营镇芭菲小镇的地热钻井施工设备在3000000.00元限额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在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函号BZPP201742011509000191)担保。2018年1月8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查封邯郸宇峰公司位于咸丰县坪坝营镇芭菲小镇的地热钻井施工设备,查封期限自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2.冻结邯郸宇峰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以人民法院网络查控数据为依据),冻结期限自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2018年2月8日,咸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构成重复起诉,遂作出(2017)鄂2826民初1292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咸丰飞燕公司的起诉。咸丰飞燕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4月18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28民终1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年4月28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解除对邯郸宇峰公司位于咸丰县坪坝营镇芭菲小镇的地热钻井施工设备的查封。2.解除对邯郸宇峰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以人民法院网络查控数据为依据)的冻结。
三、2017年12月27日,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为咸丰飞燕公司申请对邯郸宇峰公司的财产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载明保险金额为3000000.00元,保险责任为咸丰飞燕公司因对邯郸宇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邯郸宇峰公司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邯郸宇峰公司300万元限额内的财产,保全金额3000000.00元。如咸丰飞燕公司保全申请错误致使邯郸宇峰公司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咸丰飞燕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3000000.00元为限。该保函的有效期自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至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执行终结时止。
四、邯郸宇峰公司从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4月28日被查封期间的相关地热钻井设备无法投入生产使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经湖北天地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274300.00元(含看守人员人工费损失28292.00元在内)。2019年9月20日,邯郸宇峰公司支付此次鉴定评估费用14000.00元。后湖北天地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出具《关于“天地源资评报字【2019】第035号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回复》第7页第7行中明确“邯郸市宇峰公司并没有派员看管设备,不存在支付看管人员工资问题。报告已经做出修改,不再计算看守人员人工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中邯郸宇峰公司诉称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致害中的损害或损失是什么?咸丰飞燕公司、大地财险恩施支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天地源资评报字【2019】第035号资产评估报告》第七项:评估方法(报告第9页第24行)中明确:“本评估报告确定地热钻井设备错误查封损失为:查封设备折旧费、看守人员工资支出、设备必要操作人员闲置工资支出。”其中,看守人员工资部分在法院对郑德祥、杨明绪父子的询问笔录、《关于“天地源资评报字【2019】第035号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回复》、以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在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4月28日邯郸市宇峰公司并未在设备现场聘请看守人员对设备进行看守,故对看守人员工资部分的支出,并非本案的损失。对于设备必要操作人员闲置工资支出部分,该院认为,案涉地热钻井设备与操作人员之间并非直接依附关系,且邯郸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操作人员闲置工资支出,故对设备必要操作人员闲置工资支出部分不予认可。对于查封设备折旧费部分的损失,该院认为,案涉地热钻井设备在查封期间,确实存在折旧等问题,但本案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失之间需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案涉地热钻井设备的折旧损失属于设备的自然损耗,无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都会发生,与咸丰飞燕公司的申请保全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咸丰飞燕公司和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在本案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没有损害邯郸宇峰公司利益的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责任。邯郸宇峰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设备折旧损失部分不予支持。综上,对邯郸宇峰公司要求咸丰飞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要求诉讼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要求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亦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邯郸宇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44元,由邯郸宇峰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冀04民终5890号民事判决后,分别通过直接送达和邮政快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向邯郸宇峰公司、咸丰飞燕公司送达了该判决书,邯郸宇峰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签收,咸丰飞燕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签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咸丰飞燕公司与邯郸宇峰公司因在履行《地热钻井工程合同书》过程中发生纠纷,邯郸宇峰公司向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咸丰飞燕公司向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对邯郸宇峰公司的诉讼。后咸丰飞燕公司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冀04民终5890号民事判决,咸丰飞燕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该判决书后,于2018年1月8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咸丰县人民法院后经审理认为咸丰飞燕公司提起诉讼的实质目的是为对抗邯郸宇峰公司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而裁定驳回咸丰飞燕公司的起诉,咸丰飞燕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本院予以维持。据此,咸丰飞燕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致使邯郸宇峰公司在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4月28日被查封期间的相关地热钻井设备无法投入生产使用受到经济损失,咸丰飞燕公司应予赔偿。
关于邯郸宇峰公司因咸丰飞燕公司错误保全产生的损失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邯郸宇峰公司的相关地热钻井设备因被查封不能投入生产产生经济效益,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经济损失。邯郸宇峰公司在向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的过程中申请对其损失进行评估,咸丰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北天地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确定邯郸宇峰公司因设备查封的经济损失为274300.00元(查封设备折旧费、看守人员人工支出、设备必要操作人员闲置工资支出,其中看守人员人工费为28292.00元)。咸丰飞燕公司、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认为设备折旧费属于自然损耗,不是直接财产损失,邯郸宇峰公司并未雇请人员看守被查封的设备,不存在看守人员人工支出,设备查封也并不必然导致设备操作人员闲置费。本院认为,关于查封设备折旧费,湖北天地源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在其评估报告中明确本案查封设备折旧费属于施工机械停滞费,是施工机械非自身原因停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邯郸宇峰公司的相关地热钻井设备因被查封而处于停滞状态,由此产生的设备折旧费,并不是机械设备自然损耗,应当属于因错误查封产生的损失。关于看守人员人工支出,邯郸宇峰公司主张其相关地热钻井设备被查封期间郑德祥、杨明绪在为其看守设备,并为此支付了人工费,但郑德祥、杨明绪均陈述郑德祥是在邯郸宇峰公司施工期间给邯郸宇峰公司看守设备,并不能证实邯郸宇峰公司在设备查封期间雇请了人员看守设备并支付了看守人员人工费。同时,湖北天地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的《关于“天地源资评报字【2019】第035号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回复》中也明确了“邯郸市宇峰公司并没有派员看管设备,不存在支付看管人员工资问题。”故看守人员人工费损失28292.00元应当予以扣减。关于设备必要操作人员闲置工资支出费用,因钻探行业的特殊性,钻井施工专业性较强,对员工操作技能有较高要求,设备必要操作人员招录无法实现随招随用或随辞随聘,需要保持最低数量的操作工人,邯郸宇峰公司因相关地热钻井设备被查封,设备的必要操作员不能正常操作设备进行施工,客观上存在相应损失。因此,设备必要操作人员闲置工资支出应当属于因错误查封产生的损失。据此,本院确定邯郸宇峰公司因咸丰飞燕公司提出财产保全从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为260008.00元,其中相关地热钻井设备无法投入生产使用所产生的损失246008.00元(274300.00-28292.00)、鉴定费用14000.00元,故咸丰飞燕公司应当赔偿邯郸宇峰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费用260008.00元。邯郸宇峰公司认为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为咸丰宇峰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应当对咸丰飞燕公司的错误保全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邯郸宇峰公司与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邯郸宇峰公司与咸丰飞燕公司之间系侵权法律关系,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与咸丰飞燕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邯郸宇峰公司要求大地财保恩施支公司直接对邯郸宇峰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邯郸宇峰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6民初947号民事判决;
二、咸丰县飞燕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费用26000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44元,由咸丰县飞燕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82元,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49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14.5元,由咸丰县飞燕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132.5元,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2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茂仕审判员向蕾审判员张成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丹书记员    (兼)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