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8民初1333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娲皇路老干部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限定的受理费缴纳期限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孟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